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農村部南方耕地污染防控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的組織和行為,依據《農業農村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廣電計量檢測(湖南)有限公司和湖南農業大學有關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審議機構。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重點實驗室主任不得兼學術委員會主任;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本學科和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13人,依托單位的委員人數為3人。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產地污染防控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托單位推薦、經農業農村部批準。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由重點實驗室聘任,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學術委員會主任的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委員: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并獲主任批準的;
(二)工作調整不便繼續擔任的;
(三)連續兩年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的;
(四)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重點實驗室的學科建設與發展戰略、科研活動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審議學科方向設置、重大學術活動、重大科研計劃方案和高水平人才培養和吸收;
(三)審議評價科研成果,推動重點實驗室的開放與交流;
(四)通過講學、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員等多種形式支持實驗室的研究工作;
(五)審議和檢查實驗室的自主和開放課題的申請和執行情況;
(六)檢查實驗室建設的有關問題并提出建議;
(七)依托單位、依托單位學術機構、實驗室主任認為應當提交審議的事項,以及其他按國家、農業農村部或依托單位規定應當審議的事項。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開展學術審議工作應堅持公平、公開的原則,維護重點實驗室的學術聲譽,倡導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服務于實驗室的發展戰略。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必要時可根據實驗室的建議或實驗室承擔的重大研究事項召開不定期會議。學術委員會每年一次年度工作總結,根據實驗室的科研發展情況,提出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條 在對委員會決議進行表決時,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實際到會委員同意,且達到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為有效。根據需要,學術委員會可邀請其他同行專家列席會議,或召開學術委員會擴大會議。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缺席時,由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主持會議;主任、副主任缺席時,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員主持會議。
第十二條 同一事項在同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不進行第二次表決;學術委員會認為需要表決的事項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經主任同意,可以決定對該事項暫緩表決。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如認為有必要,可要求有關當事人或專家到會陳述意見或接受詢問。
第十四條 遇有緊急事宜需要表決時,學術委員會主任可以決定進行通訊投票。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在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
第十七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并經三分之二委員通過,報請實驗室管理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