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是不合格黨員?
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不合格黨員主要是指那些喪失了共產主義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長期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不做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不起黨員作用等不符合黨章規定的黨員條件和標準的黨員。
02 不合格黨員處置的方式有哪些?
對評定為不合格的黨員,黨組織要根據其表現和態度進行組織處置。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組織處置方式分為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除名。
(一)限期改正。黨章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但本人能夠正確認識錯誤、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決心改正的黨員,黨組織應當作出限期改正處置,限期改正時間不超過1年。對給予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應當采取幫助教育措施。
限期改正是黨組織對不合格黨員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也是督促這些黨員在規定時間內改正錯誤,提高覺悟,達到合格黨員條件所采取的一種組織處置措施。限期改正這一組織處置形式,適用于雖然屬于不合格黨員,但本人能夠正確認識錯誤,有繼續留在黨內的強烈意愿,愿意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有改正錯誤的決心和行動的黨員。受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由黨支部對其進行教育幫助,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錯誤或缺點。限期改正的時限為1年。在限期改正期滿時,要及時召開支部大會進行討論,認為其仍未改正缺點錯誤,仍未達到合格黨員的條件,黨組織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長限期改正的時間。限期改正不是黨紀處分。黨員在限期改正期間,其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二)勸其退黨。黨章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
因此,不合格黨員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滿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在確定是否勸退某個黨員出黨時,黨組織一定要采取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其表現要進行全面的歷史的分析,弄清楚原因,分析有沒有轉變的可能和是否確實符合黨章規定的勸退條件,實事求是地作出決定,努力做到讓其本人心服口服,不傷感情。勸告黨員退黨,需要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如果本人堅決不退,并誠心表示愿意改正的,支部大會可根據情況決定其限期改正,時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后,再由支部大會討論,根據其表現,確定是否勸其退黨。對那些既不愿退黨,又沒有決心改正的黨員,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委批準,宣布將他除名,一般不再延長限期改正的期限。
(三)除名。黨內除名是對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進行組織處置的一種形式。除名包括對喪失黨員條件者除名、對要求退黨者除名、對被勸告退黨而堅持不退者除名和對自行脫黨者除名。《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黨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序給予除名處置:(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已經喪失黨員條件的,予以除名;(二)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因思想蛻化提出退黨,經教育后仍然堅持退黨的,予以除名;(四)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要挾,經教育不改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五)限期改正期滿后仍無轉變的,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六)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或者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因此,黨員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喪失黨員條件的,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直接予以除名。對那些信仰宗教,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黨員,或者為了達到個人目的以退黨相要挾,經教育不改的黨員,或者限期改正期滿后仍無轉變的黨員,黨組織應當勸其退黨。經黨組織耐心勸說本人堅持不退的,經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后生效。對那些思想蛻化、改變了共產主義信仰,不愿意繼續做一個共產黨員而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教育后仍然堅持退黨的,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經黨組織調查確認,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除名不是黨的紀律處分,也不能代替黨紀處分。
來源:摘自《黨員教育管理監督與組織處置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