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窩藏、包庇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及有關司法認定問題予以明確?!督忉尅穼⒆越衲?月11日起施行。
《解釋》分別對窩藏罪和包庇罪的構成要件作出了細化規定。其中明確,保證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審期間,協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點、聯系方式,但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以窩藏罪定罪處罰。
依照《解釋》規定,故意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以證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以包庇罪定罪處罰。《解釋》同時明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作假證明包庇的,以包庇罪從重處罰。
作為一項重點內容,《解釋》對窩藏、包庇犯罪“情節嚴重”作出明確規定,從兩個方面列舉出五種情形:一是從被窩藏、包庇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方面,規定了四種情形,即“被窩藏、包庇的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主義或者極端主義犯罪,或者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且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且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窩藏、包庇的人在被窩藏、包庇期間再次實施故意犯罪,且新罪可能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二是從窩藏、包庇犯罪行為本身,規定“多次窩藏、包庇犯罪的人,或者窩藏、包庇多名犯罪的人的”為“情節嚴重”。
《解釋》還對窩藏、包庇犯罪中“明知”以及罪數認定等問題作了規定?!督忉尅访鞔_,為幫助同一個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處罰,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又實施洗錢行為,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或者幫助毀滅證據行為,或者偽證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并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薄晨棣)